高血压患者按摩后猝死,家属索赔47万!法院判了
2023年9月1日,李匀在藤县某养生会所按摩时突然晕倒,经抢救无效身亡,死亡诊断为猝死、高血压。司法鉴定显示,李匀的死亡可能与情绪波动、疲劳或环境等因素有关。李匀的亲属将养生会所等告上法庭,要求承担50%的赔偿责任,索赔47万元。这场因按摩引发的官司,究竟隐藏着怎样的法律逻辑与责任划分?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1日12时许,李匀到藤县某宾馆前台办理入住手续。当天14时许,李匀到前台询问有没有保健按摩服务。宾馆前台为其联系8楼养生会所的按摩技师明月。当天16时左右,李匀在养生会所按摩过程中突然晕倒,为其提供按摩服务的技师明月及会所工作人员苏寻拨打120急救电话。藤县人民医院医生、护士到达现场后对李匀进行抢救。18时许,李匀经抢救无效身亡。死亡诊断为:猝死、高血压。
李匀的亲属委托广西某司法鉴定中心对李匀进行死亡原因鉴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李匀的死亡原因符合在自身患有高血压病的基础上,可能因情绪波动或疲劳或环境等因素诱发脑干部位动脉粥样硬化破裂出血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李匀的亲属认为,养生会所、苏寻、明月应共同对李匀身亡承担50%的责任,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李匀的亲属将养生会所、苏寻及明月诉至藤县人民法院,要求三方共同赔偿亲属经济损失的50%,即赔偿47万余元。
养生会所辩称,会所经营的是正当的按摩服务,对消费者李匀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对其死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李匀在接受按摩时突发疾病,经紧急送医院抢救,两个小时后死亡,医院诊断为猝死、高血压。李匀的死亡是基础疾病所致,会所与李匀的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司法鉴定,李匀身上无外伤、也无外力导致的内伤,这证明员工明月在实施按摩过程中,对李匀的身体没有造成任何的伤害,李匀的死亡与按摩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会所在经营过程中对李匀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李匀在接受按摩服务仅两三分钟就开始说头痛,提出要去医院,当时会所员工建议就近送藤县妇幼保健院治疗,但李匀要求去藤县人民医院治疗。李匀晕倒后会所员工即为其打120紧急送医救助。
苏寻辩称,他是会所的前台收银员,对李匀的死亡不存在过错,与其身亡不具有因果关系。
明月则表示,她对李匀提供的只是按摩服务,且是轻度按摩,李匀的死亡是基础疾病所致,与按摩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李匀病发后,她立即实施救助,拨打120求救,尽到了救助的义务,对李匀的死亡不存在过错。
法院判决
藤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按摩会所、明月、苏寻对李匀的死亡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关键在于三方是否尽到安全警示义务,是否尽到法定的救助义务。李匀在会所接受明月按摩服务的过程中发病,经抢救无效身亡。但是,作为专门从事按摩的会所,在为客户开始按摩服务前应当尽到提醒和告知义务。技师明月在为李匀提供按摩、泡浴前应当告知按摩、泡浴的注意事项,如酒后、患有高血压等疾病不适宜按摩泡浴,会所未尽到安全警示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
李匀的死亡原因符合在自身患有高血压的基础上,可能因情绪波动或疲劳或环境等因素诱发脑干部位动脉粥样硬化破裂出血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根据现有的证据无法认定按摩是导致李匀死亡的直接原因,考虑按摩会所的过错与李匀的死亡后果因果关系较为薄弱,法院认定按摩会所的经营者苏何对李匀的死亡应当承担10%的民事责任。
苏寻、明月系按摩会所的工作人员,根据民法典“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的规定,会所雇请的工作人员明月在为李匀按摩前未履行告知义务,李匀的亲属的损失应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苏寻不是侵权人,李匀的亲属主张苏寻共同承担侵权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李匀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患有高血压基础病,需要对自身的健康安全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应自行承担90%的责任。
藤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按摩会所的经营者苏何应赔偿李匀的亲属因李匀死亡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8万余元;驳回李匀的亲属的其他诉讼请求。
李匀的亲属不服一审判决,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梧州市中院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作者:刘康 韦小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