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原副市长高朋被公诉 涉嫌受贿与玩忽职守

北京市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高朋涉嫌受贿和玩忽职守一案,已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吕梁市人民检察院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高朋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进行了讯问,同时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据指控,高朋在其担任京投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融资建设部经理、副总经理,北京地铁十号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北京市丰台区副区长,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以及北京市顺义区区委副书记、区长、区委书记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巨额财物。此外,他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应以受贿罪和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高朋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调查发现,高朋理想信念崩塌,背离初心使命,在重大风险考验面前退缩不前、逃避责任,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他还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并安排管理和服务对象为其家庭提供“保姆式”服务。高朋还存在组织意识淡漠的问题,违规在干部选拔任用等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弄虚作假骗取学历、学位。此外,他廉洁底线失守,违规收受礼金,买卖股票,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大额钱款,进行权色交易,追求低级趣味。高朋毫无纪法观念,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入职晋升、企业经营、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玩忽职守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鉴于高朋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玩忽职守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决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并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