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赠与财物能要回吗?律师:若无协议,分手后无权追回

极目新闻记者 张理晶

近日,主打婚姻家事类案件的湖北美宜家律所向极目新闻记者介绍一起因婚前同居引发财产纠纷的案件,男方分手后向女方索要恋爱期间赠与的财物,最终被法院驳回。律师刘琬琳介绍表示,同居期间的日常消费、小额转账,若无明确借贷协议或还款约定,默认视为“一般赠与”,分手后无权追回。

据了解,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近期审理了一起因恋爱同居引发的财产纠纷案件。黄某(男)与李某(女)曾有过多年的恋爱关系,并维持过一段以结婚为目的的同居生活。然而,分手3年后,黄某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同居期间产生的共同债务、劳动报酬、电器、数码产品以及分割共同储蓄等财产共计39.9万元。法院经审理后驳回其全部诉求,二审维持原判。

恋爱期间,赠与的财物能要回吗?双方之间的财务往来,算赠与还是算彩礼?湖北美宜家律所主任、首席律师刘琬琳介绍,情侣在恋爱期间财产往来频繁,赠与和借款容易混淆,分手后极易引发财产纠纷。赠与不等于借款,同居期间的日常消费、小额转账,若无明确借贷协议或还款约定,默认视为“一般赠与”,分手后无权追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规定,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中,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无约定且协商不成的,按照各自出资比例等因素进行分割。本案中,双方在恋爱、同居期间未对财产进行约定,各自的劳动报酬也未混同,应当归各自所有。

另外,判断某笔款项是彩礼还是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主观上要看双方是否以结婚为目的。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一般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明确了彩礼与一般给付财物的区别,即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包括: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一般来说,男女双方恋爱期间产生的具有特殊含义数额的转账及发生在特殊日期的财物赠送,应当认定为一方为维系感情表达爱意的赠与行为,不属于未婚男女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而给付的彩礼范畴。”刘琬琳律师建议,情侣之间涉及经济往来时,尽量做到“明算账”。对于借款,最好签订书面借条,并注明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期限等内容;对于赠与,也要明确赠与目的,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让爱情在法律的保护下更加纯粹。